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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工作会议要求
在公开房源时实行明码标价
  本报讯(记者孙展)5月12日,全市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并就我市如何具体落实做出安排部署,要求深入持久地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据了解,自5月1日起,我市执行国家发改委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要严格实行 “一套一标”,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后对外销售前,到商品房交易场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请明码标价内容监制。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将定期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及销售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同时,市物价局将针对消费者通过“12358”价格举报等渠道投诉的问题,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日常检查,对不标价或标价不规范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依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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