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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引发的理赔之争
  去年1月30日,江苏青年王凯搭车去徐州的途中,所乘车辆与一辆菏泽客车相撞,15天后,年仅24岁的王凯不幸死亡。死者家属将菏泽客车及车辆承保单位人保财险菏泽市分公司起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万元经济损失。

  不久,人们发现王凯的身世竟然是个谜团:他不但有两个号码截然不同的身份证,两个母亲,两个家庭住址,连出生日期都有两个。死者有一个农村户口,一个城市户口,究竟该以怎样的标准理赔?此案的审理给人们带来许多争议。

  1月12日,作为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菏泽律师桑龙跟记者谈起此案,格外兴奋。

死者身份扑朔迷离

  2009年4月初,王凯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64万元。起初,主审法官判断这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只需要开一次庭基本就可以结案了。可是,庭审马上就要结束的时候,旁听席上却突然站起来一个男子,情绪非常激动地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发生争执。

  此人自称是死者的父亲。桑龙马上感觉不对劲儿,因为原告名单中并没有死者的父亲。既然是他父亲,为什么没有参加诉讼?

  桑龙赶紧翻阅卷宗,这一查,一连串疑问迎面而来。

  在死者王凯的户口本上,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镇某社区,户口中登记有母亲司某,妹妹王某某,家庭成员里并没有他父亲的任何信息。可是,从起诉到开庭,对方一直都是委托代理人出面,死者的母亲和妹妹一直都没露面。

  回到办公室再次查看卷宗,桑龙发现,户口显示妹妹王某某的出生日期居然和王凯相同,都是1989年7月4日。另外,在王凯死亡一个月后,户籍中又登记上一个孩子的名字。卷宗里还附有一张结婚证,男方的名字也是王凯,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却与户口中的不同,年龄整整相差了4岁。

  直觉告诉桑龙,原告方可能存在着骗保行为!

深入调查解开谜团

  桑龙决定找死者的母亲司某核实一下情况。司某户口登记的家庭住址是沛城镇某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按照登记的地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了该小区12楼,但是奇怪的是这栋楼只有一个单元,根本就没有2单元。

  桑龙又想起在法庭上自称死者父亲的那个人。男子名叫王建刚,家住沛县农村。调查人员找到了王建刚,还没开口,旁边的一位中年妇女先警觉起来:“我们想过个平静的日子,我们什么也不想图。儿子一走,小孩子的妈妈再一走,再出了什么事儿,你说我们……”

  王凯是她的儿子?一旁的王建刚忙解释,这是自己的妻子张爱霞,他们才是王凯的亲生父母。

  事情越查越乱:户籍登记上母亲姓司,这又出来个母亲姓张。到底哪个才是车祸中死亡的王凯?调查人员连忙到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查询核实,结果王建刚、张爱霞夫妻俩的确有个儿子名叫王凯,那场车祸中死亡的就是他。

  原来,王凯生于1985年,住所在沛县农村,出生以后一直也随他的亲生父母生活。1989年,王建刚花了2000多元钱,通过关系给儿子办一个城镇户口。户口落到一个远亲司某的家里,那年正好司某生了女孩儿,为了落户方便,便将王凯的出生日期也登记成1989年,申报的是母子关系。就这样,有了两个户口的王凯一直跟随父母在农村长大成人,娶妻生子。

  之后,因为儿子有城镇户口,王建刚又在儿子户口被吊销之前,将孙子的户口也落到了城里。

二元赔偿引发争议

  儿子走了,王建刚两口心里无比难受,好在那辆大客车有保险,他们决定起诉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王建刚这才发现,儿子的城镇户籍,此时派上了大用场。

  按照有关规定,人身损害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等赔偿标准,均参照地方人均收入标准,2009年江苏省公布人均收入为农村人口7357元,城镇人口18680元。按20年计算,两者死亡赔偿金差距有20万的差距。此外,这也涉及到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孩子按城镇和按农民差距金额也很大,包括死者的母亲的赡养费,加起来大概达到30多万。

  保险公司认为,王凯根本没有在城市里生活过,一直跟随亲生父母在农村生活,所以应该按照农村人口认定。

  但原告代理律师则坚持,王凯的城镇户口是合法有效的。此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效力,要大于其他任何证据效力。而且出具的证据还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这个证明,都是城镇户口。

  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王凯本人真实的出生日期就是1985年,而城市户口上的1989年不是真实的;王凯实际的确是在农村生活,而且具有户口,因此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做出调解。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278000元,被告肇事车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冰冷法律逐渐完善

  “太不合理了!同样是一条命,城里人赔那么多,农村人赔那么少,为啥?”尽管最终得到了一定赔偿,但是王建刚还是始终拐不过这个弯。

  打赢了官司,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的桑龙却丝毫高兴不起来:生命都是一样宝贵的,一个生命出现两个赔偿标准,值得人们思考。

  而作为一名在法律面前格外“冷血”的职业律师,他又相信,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们的法制进程也应该与时俱进,也对不合理的情况慢慢进行一个改善,现有法制制度将逐渐完善、完备。

  这起一个死者两个身份的案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二元标准——区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而且两者标准差别很大。立法者的初衷有合理之处,从经济角度,城乡生活成本有所差别,但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讲又有不合理之处,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尴尬。

  让桑龙兴奋的是,这一尴尬已经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重视。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将在我国的法律中正式确立。(文中人物除桑龙外均系化名)

     本报记者 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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