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给定的规划条件,都要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并通过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变更的。但若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有在申请变更的内容符合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才可能考虑批准变更。
问: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调控和引导的法定依据,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条件的基本前提。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变更申请,如果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无权同意变更的。如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这种变更确实是必要的,就应当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首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这是变更规划条件必须遵循的原则。
问:变更规划许可条件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答:变更规划许可条件应当遵循的程序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主管部门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