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标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定政发[2004]17号《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必须按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通过后,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等有关手续。否则,一律按照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强化责任。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陶管理部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运营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全额缴存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公积金存款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住房公积金,不得自行管理。凡有条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不实施的单位,其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出国考察和更新车辆;凡不能正常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已发放住房补贴的必须自发放住房补贴之日起补交住房公积金。对拒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有能力为职工缴存而拒不缴存的单位,由监察、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