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就业促进法》是在“十七大”召开前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
就业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任务之一。针对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较大的实际,近年来,国家制定和实施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财政贴息、税费减免等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就业促进法》将以上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体系进一步法制化,这是对《劳动法》所确立的促进就业内容的丰富和发展,从而保障我国积极就业政策长期有效地实施和运行。
问:《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解决就业问题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就业促进法》从以下七方面确立了促进就业的基本制度:
——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帮助。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明确了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战略。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公平就业制度。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民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和措施、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问: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
答: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四项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大力开展宣传普及工作。组织和动员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就业促进法,为正确执法奠定良好基础。推动各类用人单位认真学习《就业促进法》,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用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精神深入人心,使各项政策措施为群众所理解和关注。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研究具体配套措施,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促进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具体配套措施,制定好配套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使法律规定能切实落到实处。
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依法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快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切实把《就业促进法》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落实到位。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营造全社会关注就业、支持就业、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