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我应聘进入一家企业,并与厂里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前3个月为试用期。在试用期中,因为楼道内的电灯坏了,我下楼时一脚踩空,造成左腿骨折。一个星期后,厂里把我妻子叫去说,在试用期内我意外摔外,其身体状况已不符合工厂的要求,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但我听说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我现在还躺在病床上,企业怎么可以这么做呢?我打电话给厂里领导,可厂领导却说,那是对正式职工而言的,我是在试用期内,不一样。我不知厂领导的说法到底对吗? 李某李某同志:
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律师认为,该厂领导的说法是错误的,试用期内也不能这样解聘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明确指出:“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由此可见,医疗期并不以试用期为否定条件,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处在试用期内的职工当然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的劳动者。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至少应当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待遇。你单位领导以你不是正式职工为由,说你不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这是不正确的。厂里应当给你3个月的医疗期,并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你享受规定的医疗期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