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7岁的张某系济宁市梁山县人,在鄄城县一海鲜大酒店打工期间,因琐事与同在该酒店打工的鄄城县富春乡村民殷某发生纠纷,于是便怀恨在心。2004年4月16日上午10时许,张某乘殷某向酒店大厅送海鲜之机,在该酒店厨房通往大厅的过道里,用菜刀朝殷某后脑部、枕部、左颞顶部、右脸部等部位猛砍数刀,在殷某用双手抱头时,又朝殷某左手部、右前臂部各猛砍一刀,后被他人制止并立即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张某趁机逃跑。经法医鉴定,殷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公安机关侦查时将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鄄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张某手持菜刀朝被害人致命部位连砍数刀,在被害人倒地后无反抗的情况下,仍继续朝其头部猛砍。虽然张某一直辩解目的是教训一下被害人,没有杀人故意,但其在明知所用工具和所砍部位都足以使被害人丧命的情况下,连砍数刀,其犯罪行为已表明他杀人毙命的主观心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应当将其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刘亚民刘晓燕常慕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