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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刀致命出手狠毒伤害辩解岂能成立
      本报讯近日,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庭上张某仍极力辩解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自己用刀去砍被害人是为了教训教训他。公诉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与被告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县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现年37岁的张某系济宁市梁山县人,在鄄城县一海鲜大酒店打工期间,因琐事与同在该酒店打工的鄄城县富春乡村民殷某发生纠纷,于是便怀恨在心。2004年4月16日上午10时许,张某乘殷某向酒店大厅送海鲜之机,在该酒店厨房通往大厅的过道里,用菜刀朝殷某后脑部、枕部、左颞顶部、右脸部等部位猛砍数刀,在殷某用双手抱头时,又朝殷某左手部、右前臂部各猛砍一刀,后被他人制止并立即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张某趁机逃跑。经法医鉴定,殷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公安机关侦查时将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鄄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张某手持菜刀朝被害人致命部位连砍数刀,在被害人倒地后无反抗的情况下,仍继续朝其头部猛砍。虽然张某一直辩解目的是教训一下被害人,没有杀人故意,但其在明知所用工具和所砍部位都足以使被害人丧命的情况下,连砍数刀,其犯罪行为已表明他杀人毙命的主观心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应当将其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刘亚民刘晓燕常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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