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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菏泽将对养犬立规矩□牡丹晚报全媒
时间:2021-02-25 10:30 来源:网络

2月23日,市司法局发布关于《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征集意见截至3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已将《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列入2021年地方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养犬须登记,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犬只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受理养犬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标识牌;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

犬只佩戴标识牌,出户须束牵引带

根据规定,养犬人应在犬只颈部佩戴标识牌;犬只出户时,为犬只束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和呕吐物;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游乐场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禁止在居民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原有的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应当关闭。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收容救助留检弃养犬、流浪犬和相关职能部门扣押、没收的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到收容救助留检场所。

养犬扰民拒不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未佩戴标识牌;未使用牵引带或者未由成年人牵引;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入场所;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占用公共区域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规范我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近日我市发布《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提到,加强养犬管理是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犬只缺乏管理易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犬只伤人事件频发,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犬吠扰民、违规遛犬、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等,影响环境卫生;流浪犬数量增多,增加了安全隐患;犬只防疫落实不到位,极易传播传染性疾病。另外,开展养犬立法有利于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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