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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和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前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相关链接】田某1996年进入某市铸造厂从事铸造工作。2011年的一天,车间主任派他到该厂另外一车间拿工具。在返回工作岗位途中,被该厂建筑工地坠落的砖块砸伤头部,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挫裂伤。出院后,田某向单位申请工伤待遇,但是单位认为他不是在本职岗位受伤,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田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认定其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虽然田某的致伤地点不是本职岗位,但他是受领导(车间主任)指派离开本职岗位到另一车间拿工具的,故其受伤地点应属于工作场所。这一事故具有一般工伤事故应具备的“三工”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田某为工伤,并责成单位给予田某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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