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一通知,山东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则上不再出台增补目录,同时确定全省三、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60%。
通知还要求,山东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体系,结合科室(或病区)实际用药情况,制定合理的基本药物费用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不断提高使用比例。
此外,山东还围绕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对全省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和任务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