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河流断面水质情况,为剔除上游断面影响因素后数值;
2、市政府对各县区市控断面水质控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25毫克/升、氨氮≤1.2毫克/升、总磷≤0.2毫克/升。
3、数据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