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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 织牢“三农”防护网
——我市开展农业保险十周年纪实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支农惠农工程,对于有效化解农业风险,稳定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提出支持和鼓励政策,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特别强调了“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离不开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并提出“要以持续稳健的农业保险助力现代农业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强调,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

  我市自2008年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农业厅的关心指导下,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以及各承保机构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工作和热情参与,经过十年的发展,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稳步扩大、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救灾复产功能日益凸显、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植业和价格指数保险等全面开展,创新性的商业保险遍地开花。特别是近几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一)保险范围不断扩大。2008年只有4个县区;2012年扩大到8县区;2013年实现了所有县区全覆盖。

  (二)保险险种不断增加。2013年以前,我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主要是小麦、玉米和棉花。现在我市险种还开展了日光温室、花生、水稻等种植业险种和大蒜价格保险指数。2017年单县和巨野县还开展了中央大灾保险试点工作。

  (三)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种植业保险承保面积从2008年的126.1万亩,发展到2017年的822.5万亩。小麦保险金额由每亩200元,提高到320元,又提高到375元;玉米由300元提高到350元;棉花由450元提高到500元。目前,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保费补贴比例提高到占应缴保费的80%,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的救灾作用日趋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2017年,全市种植业保险承保面积已达8051.37万亩次,参保农户1549.6万户次,累计缴纳保费102161.4万元,理赔金额49972.1万元,受益农户300.8万户次,为农民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提供了资金支持。

  (四)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拓展。根据常年自然灾害发生实际情况,按照便于勘查定损和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不断完善有关保险条款,增加了承保公司的保险责任,降低了农户获赔门槛。如把暴雨和飓风保险责任改为涝灾和风灾保险责任,拓宽了旱灾发生概念范畴,增加了重大流行性病虫害保险责任,提升了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五)农民的风险意识显著增强。通过多年的政策宣传和落实,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整体政策认知程度较以前有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绝大多数农民对农业保险政策非常认可,参保积极性逐年高涨;同时对于增加险种和提高保障水平的要求日益迫切,愿意主动再购买同类商业保险作为应对风险的补充。这既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的认可与企盼,也反映了他们通过农业保险稳定农业生产、脱贫致富的强烈愿望。

  (六)市场化竞争机制日趋完善。2015年,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和“尊重意愿、双向选择”的原则,我市确定了7家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保险机构实行绩效考评与动态管理,规定四年为一个调整周期,周期内原则上不得撤换承保机构,期满后根据考评结果重新调整,有效规范了农业保险市场,实现能进能退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通过鼓励开展适度竞争性服务,承保公司保险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各公司在业务开展的县建有县级保险服务中心,设立了一批乡镇保险服务站、村居保险服务点,经营服务网络日臻完善。

  十年磨一剑。我市的农业保险事业经过十年的精心打磨,在全市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框架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已发展成为支撑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稳定器”、金融支农作用的“放大器”和保险公司发展的“助推器”。  本报记者

  小麦保险政策简介

  2018年1月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办、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小麦种植保险政策的紧急通知》(鲁农财字〔2018〕1号),对小麦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现已按照原政策完成小麦保险承保,可以继续按原政策进行投保,也可以商承保机构按照新政策进行调整,具体由县级农业保险主管部门确定,但同一个县保险政策要保持一致,不能同时执行两个标准。

  保险责任  

  原政策: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10%(含)以上;旱灾造成的损失率在4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责任条款进行赔偿。

  新政策:小麦种植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其中,洪水、内涝、风灾、雹灾、热害、冷害等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乡镇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按实际发生面积。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原政策:2018年也可以执行原政策,即小麦每亩保险费15元,保险金额375元。

  新政策:小麦每亩保险费18元,保险金额450元。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赔偿处理

  发生灾害后,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减灾措施并在24小时内通知村委会,村委会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以村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提供村委会证明和遭受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小麦发生责任损失后,被保险人应主动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情况、受损失情况等信息。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负责赔偿。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小麦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小麦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损失的同时又遭受到非保险责任损失,对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比例计算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的保险金额;若受损小麦按比例赔偿时,该费用也按与小麦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该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小麦出现二次受灾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投保限额。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组织核定灾情,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玉米保险政策简介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雹灾、风灾、涝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上述灾害时,投保人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玉米每亩保险费15元,保险金额350元。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赔偿处理

  发生灾害后,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减灾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村委会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村委会证明及遭受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玉米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后,投保人应主动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情况、受损失情况等信息。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进行赔偿。

  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玉米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玉米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的保险金额;若受损玉米按比例赔偿时,该费用也按与玉米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赔偿金额相应减少。玉米出现二次受灾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投保限额。

  玉米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不需要测产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确认后,签署保险损失确认书;对需要测产的,在玉米收获前15日内,参照相邻未受灾玉米进行测产确定;对已经收获完毕的地块不予赔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棉花保险政策简介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雹灾、涝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上述灾害时,投保人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棉花出苗起,至保险棉花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签定期限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棉花每亩保险费30元,保险金额500元。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赔偿处理

  发生灾害后,投保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村委会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村委会证明及遭受损失清单。投保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

  保险棉花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后,保险人接到村委会报案,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进行赔偿。

  保险棉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棉花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棉花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棉花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棉花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面积计算赔偿。

  保险棉花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的保险金额;若受损棉花按比例赔偿时,该费用也按与棉花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保险棉花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棉花出现二次受灾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投保限额。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组织核实灾情,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花生保险政策简介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涝灾、雹灾造成保险花生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旱灾造成的损失率在40%(含)以上;以乡镇为单位,发生枯萎病和蛴螬对花生造成50%(含)以上减产时,由省级核损定损专家进行鉴定。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险花生保费16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费率4%。

  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花生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花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程度×受损面积

  花生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花生与非保险花生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日光温室保险政策简介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风灾、雹灾、洪涝、雪灾、火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原因造成保险日光温室损毁及棚内作物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日光温室保费400元/亩,保险金额共计20000元/亩(棚内面积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高于1亩的按棚内实际面积计算),保险费率为2%。具体分项保险金额为:墙体6000元/亩,棚架结构5000元/亩(含钢架、水泥柱),棚膜2000元/亩,草苫或保温被2000元/亩,棚内作物5000 元/亩。

  每亩保险金额=每亩保险墙体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棚架结构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棚膜保险金额+每亩保险草苫或保温被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棚内作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具体保险面积及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赔偿处理

  灾害发生后,被保险人要及时通知村委会或保险人,村委会要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情况、村委会证明和受灾损失清单。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日光温室和棚内作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有关核损理赔专家到现场勘查,实地勘察评损,出具评损报告,由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日光温室设施。发生全部损失时,最高赔偿金额以各分项保额上限为准。日光温室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发生部分损失时,根据各分项保险金额的损失程度单独计算赔偿金。

  (二)棚内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损失率由农业专家组实际测产确定。

  采收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认定的参照同地段、同期、同作物采收情况协商确定。

  采收作物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棚内作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时,发生最新一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的实际有效保险金额,为当期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以前各次赔偿金额后的余额,每次赔付后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已赔偿金额。若多次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金额时,棚内作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日光温室实际种植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日光温室实际面积时,保险人以实际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日光温室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出现多次灾害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组织核定灾情,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水稻保险政策简介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干旱、洪水、内涝、风灾、雹灾、热害、冷害、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等。其中,洪水、内涝、风灾、雹灾、热害、冷害等直接造成保险水稻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乡镇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按实际发生面积。

  保险费、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水稻保费30元/亩,保险金额650元/亩,费率4.62%。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具体保险面积及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赔偿处理

  灾害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村委会,村委会要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以村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情况、村委会证明和受灾损失清单。同时,积极采取减灾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聘请农业等核损专家,组成勘查定损小组,到受灾现场实地查勘定损,出具定损报告,并尽快做好理赔工作。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产量损失/前三年本县平均产量(统计部门公布)×100%

  损失率在80%(含)以上,视为全部损失。

  水稻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在同一灾害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保险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保险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以保险水稻实际种植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出现二次灾害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组织核定灾情,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政策简介

  为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财〔2017〕38号)要求,我省在20个产粮大县先期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其中我市单县和巨野为试点县。

  指导思想

  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为目标,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防范和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培育和壮大农业发展新动能,保障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试点任务和安排

  (一)试点品种。2017年试点品种为玉米和水稻;2018年试点品种为小麦、玉米和水稻。承保面积根据各试点县(区)政府的安排,在农民自主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尽量做到应保尽保。

  (二)试点对象。试点县(区)的普通农户和单个品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大户(含种粮家庭农场,不含合作社;大户认定条件及种植面积确定可参考鲁农财字〔2016〕53号)。

  (三)试点期限。2017—2018年。

  (四)保险责任。按照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要求,种植业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其中,洪水、内涝、风灾、雹灾、热害、冷害等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乡镇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按实际发生面积。

  (五)保费、保险金额和费率。为满足不同类型农户的投保需求,按照普通农户保险金额基本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种粮大户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的总体要求,分别确定了以下两种保障类型:

  小麦种植保险:普通农户18元/亩(自缴20%,3.6元),保险金额450元/亩;种植大户36元/亩(自缴20%,7.2元),保险金额900元/亩,费率均为4%。

  玉米种植保险:普通农户18元/亩(自缴20%,3.6元),保险金额400元/亩,费率4.5%;种植大户36元/亩(自缴20%,7.2元),保险金额850元/亩,费率4.24%。

  水稻种植保险:普通农户30元/亩(自缴20%,6元),保险金额650元/亩,费率4.62%;种植大户50元/亩(自缴20%,10元),保险金额1100元/亩,费率4.55%。

  种植大户可从上述两种保障类型中任选一种参保,单个品种粮食作物不允许同时选择两种保障类型,不同品种粮食作物选择的保障类型可以不同。

  (六)保费补贴比例。试点地区农户自行承担20%,省财政结合中央补贴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 65%、70%、75%,剩余补贴资金由市级承担。对东部地区的荣成、高青、利津、垦利、沂源5县(区),按照中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其余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区)及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区)按照西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其余产粮大县仍按照鲁财金〔2017〕9号文件执行。

  (七)承保机构。继续执行2015年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保险承保机制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5〕3号)和《关于公布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名单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5〕4号),由文件中确定的承保机构承保。对于种粮大户跨村、跨乡镇、跨县域流转土地造成的承保机构多元,按照土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承保主体分别进行投保。

  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试点县(区)有关部门要与承保机构紧密配合,早发动、早部署,让相关农户充分了解政策,最大程度地参与试点。

  (二)签订保险合同。试点县(区)和承保机构应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三)公示参保和理赔情况。承保机构应以村为单位,在村“政务公开栏”,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菏泽市农业局  菏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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