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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菏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和菏泽高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公告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政[2017]5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3)文件规定,菏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和菏泽高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已进行市场化改革,健全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得到合理处置。菏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菏泽高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今后不再承担除棚改等政策性融资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特此公告。

  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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