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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河湾绑架案一审宣判
两被告人被判刑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 熊琳)备受关注的星河湾豪车跟踪绑架案2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姜军、张兆东绑架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和5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后,姜军向张兆东提议绑架,此后2人使用伪造身份证在陕西省西安市购买1辆捷达车并在榆林市寻找目标。2人还购买手机、锤子等犯罪工具,窃取两块北京机动车号牌安装在捷达车上,并在北京市通州区三次挖掘深坑,用于关押被绑架对象。

  此间,2人再次到榆林市府谷县寻找目标,发现被害人王先生所驾驶的奔驰牌小轿车,遂将GPS跟踪器安装在该辆奔驰车上,根据跟踪器显示的位置信息,得知该车从府谷县返回北京市,在朝阳区星河湾小区与东城区某大厦之间行驶。

  2015年5月,姜军2人驾车到朝阳区星河湾小区门外蹲守,发现在该小区居住的被害人高女士驾驶1辆宾利牌小轿车,遂将高女士作为绑架对象。10月30日上午,2人驾车跟踪高女士,在途中被查获归案。从被告人处起获人民币4188元及捷达车1辆、手铐、铁锤、斧子、匕首等各种犯罪工具,扣押在案。

  法院认为,姜军、张兆东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预谋绑架并为实施绑架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属犯罪预备,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系犯罪预备,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对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姜军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张兆东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姜军、张兆东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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