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受害人史某某报警称,其本人的一张工商银行卡于3月16日连续被支出6次,共被盗刷6万余元。通过前期侦查发现被盗刷的6万余元是在滕州市某快捷POS机上支出,被转到一个淘宝账户上,后在某网络上购买了一台价格为13000元的液晶电视,收货地址为烟台市一名为“李某某”的人,余额则被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用于还其信用卡的透支款。
4月16日,网安大队民警一行四人赶赴滕州、烟台等地。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于4月18日中午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中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许某某、鲁某某三人一举抓获,并缴获部分作案工具。
经审讯,自2014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利用银行的快捷支付平台,盗刷受害人的账户现金并用受害人的钱网上消费,后由许某某、鲁某某两人负责收货、销赃。共作案45起,涉案金额80余万元。另在抓获三名嫌疑人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持有并吸食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