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2012-6号地块(凰庭苑片区)项目被征收居民张振华,丈量编号14-57,坐落于双河路南侧。该宗房地产在勘察丈量时登记在张振华名下。根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菏民-终字第424号】判决,该宗土地上的部分建筑物和附属物为封凯所建。
依据判决书,该报告存在争议。本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估价报告菏正评报第14-57号》被征收人张振华为产权人,不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特声明该评估报告书作废。请征收双方当事人在接到声明三日内,提供有效证件,如果不按照期限提供有效证件,依据判决书出具新的《房屋征收估价报告》。
特此函告
菏泽正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