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市物价局、市汽车行业协会的研究意见,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汽车的经营者,在销售汽车和提供其他服务收费及代办服务收费时,必须按市物价局监制的标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码标价工作。经营者销售汽车或提供服务时,可采用标价签、价目表、收费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脑终端查询等方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标明车名、型号、产地、主要配置、销售价格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基本内容。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到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一旦汽车销售经营者出现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服务获利,或者以指定消费的方式,强制消费者接受其商品与服务价格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上涨的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将被施以行政处罚。
今后,市物价局将继续开展汽车销售及服务价格日常检查,对拒不整改的将从重处罚,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