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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我县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及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菏政发[2012]43号),结合我县实际,就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10年,我县被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近几年来我县的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产业、城市污水处理等得到长足发展,为发展绿色建筑奠定了良好基础。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直接带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转变的重大变革。各级各部门、各建设开发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我县城乡建设的后发优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尽快制定政策措施,狠抓落实,加快推进我县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发展绿色建筑的基本目标、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社会绿色建筑意识明显增强,逐步形成和完善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建立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2013年启动绿色建筑示范工程,2014年城镇新建建筑要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的时间为准)。力争到2015年,县城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综合运用价格、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考虑单体建筑,又考虑城市或区域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重点,合理制定发展规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三是有序推进,规范管理。坚持以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有力保障,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措施,使绿色建筑发展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四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牢固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在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积极推广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

  (三)基本要求。一是推进建筑用地集约。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及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二是继续加强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扎实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节能改造,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三是推进建筑节水。新建建筑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设节水设施,开发利用城市雨水、再生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四是深化建筑节材改革,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广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和新型结构体系,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五是加强建筑环境与安全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建筑热环境和通风环境模拟评估技术、提高建筑群体特别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水平。六是积极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有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质量六类指标组成。绿色建筑设计和运行评价分别分三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以体系建设促发展,以发展促进体系建设完善。

  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措施

  (一)将绿色建筑列为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积极完成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推广任务,使绿色建筑任务完成情况在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分值中建筑节能占20%的比例。

  (二)强化绿色建筑规划管理。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城市规划项目控制指标,从单体建筑到区域建筑群环境进行规划控制。规划部门要在出具规划条件、审查修建详细性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时,充分体现绿色建筑理念,严格审查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有关内容。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设置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规划部门对于应建设绿色建筑的项目,重点审核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地下空间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标准,在审批时给予把关。

  (三)强化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对符合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应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设计。

  (四)强化绿色建筑施工。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

  (五)强化绿色建筑验收管理。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时,应结合建设科技、节能管理机构,一并对绿色建筑内容(主要包括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及室内环境质量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节能认定评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六)建立发展绿色建筑的激励机制。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评价取得一星级以上标识,实施项目管理的同级财政部门奖励建设单位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此项资金从县墙改沉淀资金中列支。按照财政部、住建部联合下发的财建[2012]167号文件“2012年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鼓励建设单位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商品房、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既改建筑等,住建部门应积极协助投资者申请国家、省奖励的绿色建筑补助资金。对于满足国家绿色生态城区评选条件的新建城区,住建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中央财政补助,争取上级支持。

  发展绿色建筑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部门、各建设开发企业要按照县政府要求,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住建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的配套政策,抓好示范工程、计划制定、项目选定、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划部门要在规划制定和项目审查方面切实把好关口。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评定的绿色建筑项目及时拨付奖励或补助资金。

  (二)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普及绿色建筑常识,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标准宣贯、技术培训等活动,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作为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提高设计、建设、施工、评估和物业管理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绿色建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县绿色建筑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绿色建筑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镇区办、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绿色建筑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县政府节能减排检查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责问制,奖先树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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