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操办或委托他人操办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的婚丧事宜时,必须在办理婚事7天前上报拟操办情况,丧事结束7天内上报操办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时间、地点、宴请人数、使用车辆数及来源等,并按要求填写《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通知要求,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市纪委机关干部职工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室报告;县区科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向县区纪委党风廉政室报告;市直单位科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向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通知指出,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办理婚丧事宜实行“六个不准”纪律要求。一是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办理婚丧事宜时,除通知亲属外,不准向其他人员发请柬和通知;二是不准使用公款、公物、公车,使用私车不准超过6辆;三是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四是不准分批次、多地点宴请;五是不准收受亲属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六是不准大操大办乔迁、生日、升职、子女升学等喜庆事宜。
通知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办理婚丧事宜报告制度的各项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