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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超计划用水最高加收3倍水资源费
  据新华社济南12月31日电(记者邓卫华)即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规定,山东省将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用部分最高可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这一暂行办法,山东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部分的取用水,都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其中,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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