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这一暂行办法,山东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部分的取用水,都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其中,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