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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329件继续有效 20件予以修订 260件停止执行
  本报讯 (记者 晁会芹)近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我市对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329件继续有效,20件予以修订,260件停止执行。

  清理采取先由政府各部门提出留、废、修意见,再由法制办审查的方式进行。对经审查没有问题的,提出了保留建议;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收费、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提出了废止建议;规范性文件之间存有明显不协调或存有其他问题的,提出了重新修订建议。

  经过认真清理,共审查清理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609件。市政府决定:《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等32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菏泽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26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宣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应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尽快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报修订意见或建议。决定宣布废止或未列入继续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凡未向社会公布的,6月1日前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自行公布,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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