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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市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本报讯 (记者马琳)为满足广大老年人对机构养老的需求,促进我市城镇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日前,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出台了《市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办法》确定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2-3个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每个扶持5-10万元,且不与省级财政扶持政策重复享受,引导其加快发展,欺限暂定为3年。

  据了解,按照政策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政府扶持,公开、公正和评审确定的原则,市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城镇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择优扶持。凡属城镇 (包括市辖区和县城所在地)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符合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纳入市财政扶持范围。扶持条件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实际入住率达到70%以上;居住、饮食、卫生、医疗、护理等基本设施完善,制度规范健全;入住的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5%以上;连续3年不存在被投诉,护理事故,与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发生纠纷(正常营业不满三年的除外)的现象。

  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可填写《市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审定表》,并提供民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县(区)财政局、老龄办,根据扶持条件,认真组织筛选评审,择优推荐拟扶持的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年的8月底前,将申请报告上报市财政局、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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