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东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信用社工作人员张某某冒用他人名义发放贷款,已涉嫌犯罪。接到举报后,大队长郑军立即组织警力就此案展开调查。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警方发现,自2007年4月30日以来,张某某利用自己掌握贷款发放的便利,在实际贷款人刘某某和担保人周某均未在场的情况下,冒用刘某某的名义从信用社贷款30万元,用来帮助朋友孙某购买货车跑运输。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孙某某对犯罪行为后悔不已,二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