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曹某通过中介,与万某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曹某分两次付给万某定金3万元,待付清款后搬进屋子。然而,2006年6月,曹某却接到了一份起诉状。
原来,万某父亲把万某和曹某告上法庭,诉称房屋属他所有,万某、曹某无权处分其财产,请求法院判令万某、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宅是万某分两次从别处购入,一次协议上,万某签的是她父亲的名字,另一次协议上,则签的是自己的名字。在当事人没有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书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宅基地完全属于万某父亲所有,也不能证明房屋是万某父亲一人出资建设。即便该房属于万某父亲所有,万某在现有情况下出卖房屋,也构成了表见代理。本案中,万某卖房时,提供了她签字购买宅基地的协议,使曹某有理由相信万某有权处分该房屋。为此,检察机关向法院建议依法再审。再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原判决基础上,万某赔偿曹某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