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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教会农民农资使用方法
三方企业需连带赔偿受害方
  新华社电 生产厂家没有标明农资使用方法,而经销商也未告知农民如何使用,导致农业受损,生产厂家、供货商和经销商必须连带赔偿。河北省消协的专家以实例说明,标识不明农民受害,赔偿责任三方连带。

  据介绍,去年5月,承德县六沟镇、石灰窑乡等地村民向县消协投诉说,他们在当地购买的“昆仑牌”尿基型复合肥出现烧苗减产现象。经过调查,这一化肥是承德县一家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当年从秦皇岛购进的,生产厂家为宁夏的一家公司。经抽样检测,该化肥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规定。导致烧苗主要是由于经销商未告知使用方法,而且产品标签上也未注明使用方法,农民对尿基型复合肥使用方法的不了解,以及不正确的播种方式造成的。经统计核实,出现烧苗情况涉及的农户达238户,田地1600多亩。

  经县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反复协商,厂方同意对受损农户按每袋化肥39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款由厂方、供货商和经销商共同承担。最后,县消协工作人员和化肥生产公司、经销商共同将123240元补偿款逐村逐户送到238户农民手里,使这一涉农群体投诉得到了圆满解决。

  河北省消协的专家在近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是生产者、经销商的法定义务。特别是药品、化肥等使(施)用方法对使(施)用后果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经营者的该项义务就尤为重要。由于不告知或不准确告知使用方法而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方无疑应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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