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淮晨报报道,2005年10月份,夏登英等172户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锦银花园170多套房屋,约定一年后交房,并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开发商要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双方在该合同补充协议上约定水电一户一表配套安装费、管道煤气配套安装费等5928元,由住户交给开发商。之后,业主们认为,根据安庆市物价局文件,开发商收取的各种配套费5928元不应收取而应当返还,但双方协商未果,而且开发商逾期交房,于是住户们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受理此案的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双方于2005年10月份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于一年后交付房屋,但被告到期没有交付房屋,致使住户们逾期2个多月才住进新房。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同时法院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判决,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另行收取的配套费应当返还。因此,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安庆市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住户逾期交房违约金30余万元、返还原告夏登英等172户住户配套费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