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物局在批复中认为,祁县政府拟引入社会资金对乔家大院进行环境整治,推进经济发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拟以乔家大院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把乔家大院作为企业资产交由公司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关于“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精神,是违法的。
乔家大院位于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乔家堡村,是清代商业金融资本家乔致庸的宅第,始建于清代乾隆年间,集中体现了我国清代北方民居的独特风格。2001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7年12月20日,一份拟将年门票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乔家大院经营权转让的“意向书”的签订在全国引起一场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