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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新华社电 由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下,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 房 改 成 本 价 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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